为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社会教学资源,进一步优化我院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质量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各系、教学部以学院名义所聘请的非学院在编和在岗并且不发放基本工资的授课教师。 2、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本学院教师无人能够讲授,或者开课班级多本院教师无法承担全部教学任务的,各系、教学部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确认后,可以外聘教师授课。 3、外聘教师应首先从学校退休教师及我院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中选聘,以及校外教育教学和科研单位的合格人选中聘任。少数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可以从政府机关、企业等部门合格人选中聘任。 4、外聘教师执行职聘相当原则,对极个别特殊需要低职高聘的教师,除需系部提出有充分理由的低职高聘书面申请外,还必须提供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的批准文书。低职高聘至多可以高聘1级。
二、聘任条件 1、受聘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关心我院发展,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在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2)具有学士学位且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